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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答记者问;四部委《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专家解读

国家发改委: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四部委联合印发有关污水处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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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明确煤炭

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


2022年4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为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秩序、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明确了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


专家解读(节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答记者问

1. 发布《公告》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煤电在我国总发电量中的占比约60%,稳煤价对于稳电价、稳经济意义重大。去年秋冬季,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了能源保供,增加了经济运行成本。为促进煤炭价格合理回归,今年2月,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提出了煤炭(国产动力煤,下同)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其中,特别强调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 哄抬价格具体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是捏造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虚构购进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信息。

二是散布涨价信息。主要表现为: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散布信息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煤炭价格,以及散布其他可能推高煤炭价格预期的信息。

三是囤积居奇。主要表现为:未及时销售生产或者购进的煤炭,无正当理由明显超出正常的数量或者周期存储。

四是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或者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主要表现为:在煤炭生产、购进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明显超过正常年份加价水平对外销售煤炭;通过关联方大幅度提高价格出售煤炭;以供应紧张为由,强制或者诱导销售对象委托其采购高价煤炭;通过不合理提高运输费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在销售中长期交易煤炭的同时,通过强制高价销售现货煤炭,变相大幅度提高煤炭价格。


3. “大幅度提高价格”如何判断?

在听取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意见时,各方面均认为,对如何判断哄抬价格中的“大幅度提高价格”,需要明确相对量化的指标,以便企业有所遵循。鉴于303号文件已明确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这一区间是在充分考虑成本基础上,兼顾煤、电上下游利益,并与煤电市场化电价机制妥善衔接后确定的,因此,《公告》以上述合理区间上限为基础,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对此,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认为,上述判断标准符合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符合煤电双方长远利益。


4.《公告》将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公告》发布后,我们认为会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公告》明确了监管红线,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煤炭企业应当主动遵循,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二是有利于社会监督,社会各方面可以依据《公告》要求,向执法部门举报经营者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利于加强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煤炭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稳定下游企业用能成本,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部委联合印发

有关污水处理的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四部委日前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对“十四五”期间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工作做出部署安排。《实施方案》在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要求中,提出“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这也是对污水处理行业中饱受争议的过度提标问题,首次正式作出回应。


专家解读(节选)

中规院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王家卓

1. 把目光从“过高出水标准”转移到“管网建设”上:“十三五”期间,各地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治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没有厘清“源头治污”的概念,只用超高出水标准来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地表水准Ⅳ类标准,甚至不少地方还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Ⅲ类。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地表水Ⅲ类,意味着污水从污水处理厂“走一遭”后“摇身一变”就能达到饮用水标准,这样的要求显然过高。

王家卓解释,《实施方案》之所以提出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主要是希望各地能够抓住当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主要矛盾。要看清,当前治理存在的主要‘短板’并不是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低,而是一些城市的管网总量不够质量不高,导致污水集中收集率不高,而且部分污水还有溢流入河的风险。提高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对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湖总量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盲目追求过高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必然会使运行费用过高,给城市的财政造成过重负担。


2. “盲目建厂”为实施科学控源截污“让路”: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解决污城市水环境污染十分必要和关键。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位居全球第一,年处理污水量超过700亿立方米。随着城市污水处理厂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自然也该关注其运行效率是否到位。现阶段,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在大部分城市已经不再是导致最为关键的短板,也不是导致城市水体黑臭的最为直接的原因。当前真正需要重视的问题是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一方面,大量的低浓度污水浪费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另一方面,浪费了管网空间,导致真正的污水“进不来”,增加了溢流污染风险。建厂前,首先应依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浓度,分析建设的需求是不是真实存在。比如说进水生化需氧量(BOD)还不到50毫克/升,那么就应该先将外水赶出去,污水收进来,浓度提上去,水量降下来,污水处理厂自然就空出了处理能力,可能就不必再建厂。


3. 面对“硬性考核”要“绣花”,不能“躺平”:针对进水BOD指标,《实施方案》还提出一项可以考核的“硬性指标”: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低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到 2025 年,进水BOD 浓度高于 100 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结合城市组团式发展,采用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这个目标难度虽高,却有必要性和科学性。对于某些城市来说确实有一些难度,因此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绣花’的工匠精神。如果是“躺平”的心态,只看到这个目标而畏难,那肯定是实现不了。但是要是努力做、科学做、踏实做,还是可以实现的。

(中国环境 薛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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