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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章程(拟)

联盟章程

联盟宗旨: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培育和发展能源互联网及其关联产业,促进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推动能源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和推进能源革命。

联盟性质:联盟是在国家能源局能源互联网行动领导小组的支持与指导下,由从事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应用推广、且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相关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检测认证机构、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社团组织等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技术路线、试点示范、宏观战略与政策机制的决策支撑;

(二)结合产业发展和使用需求,促进能源互联网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并适时颁布,推动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促进各项已颁布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能源互联网产品准入管理,开展标准、检测和相关认证工作,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满足标准、经过认证认可的能源互联网设备供应商和相关产品;

(四)组织和开展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专项研究,攻克关键技术难题,促进能源互联网技术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加速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落地;

(五)建设能源数据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多领域能源相关市场主体的数据与信息的安全集成和共享,提供能源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统计、分析、预测等服务,形成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生态环境;

(六)推动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建设,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促进能源互联网产业体系建设;

(七)为能源互联网相关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第三方评估与认证服务等。

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具有推动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意愿,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能力;

(四)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联盟成员的加入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申请成为一般成员单位,需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直接申请增补为理事单位,需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上报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相关单位增补为理事单位;

(四)被审核或审议通过的单位,联盟秘书处发放正式通知,申请单位正式成为联盟一般成员单位或理事单位。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在联盟成员大会拥有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加联盟大会,对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四)审定联盟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

(五)参加联盟活动,优先获得联盟服务;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及规约,共享联盟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等资源;

(七)有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九)根据实际情况,由全体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联合署名提议,可提请联盟秘书处组织召开全体联盟成员临时会议。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积极维护全体联盟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联盟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二)拥护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保守联盟相关秘密;

(三)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联盟成员单位的活动,不得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联盟标识;

(四)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系;

(五)承担本单位参与联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并按照联盟的要求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六)按照联盟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在联盟项目(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前,承担的成员单位不得随意退出联盟,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后,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成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并追究责任:

(二)联盟成员未经理事会秘书处同意连续3次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组织的活动,或1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对不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联盟成员予以除名;

(四)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除名;

(五)联盟成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按自动退出联盟予以除名;

(六)联盟成员被除名后,本届联盟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的变更:

(一)当联盟成员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二)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的单位公章;

(三)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四)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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